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

 

      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组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方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供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应急管理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事故预防服务标准,对安责险做出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为安责险制度落地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推动作用。据统计,2020-2023年共4年间,全国安责险保单保费规模从64.34亿元增长到183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61.48%,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202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安责险制度实施做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这一规定要求,适应安责险法定强制实施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配套政策文件,以确保安责险规范有序发展,强化事故预防的首要功能。

      另一方面,规范安责险制度有序运行的迫切需要。安责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各地区和各保险机构积极行动,主动探索,在组织推动和预防服务等工作中,积累一些宝贵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安责险费率厘定不合理、行业投保覆盖率发展不均衡、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特别是近年国务院大督查先后发现有的地方在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反映出个别基层部门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执行安责险制度背离初衷、跑偏方向。对于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安责险实施路径和细则,针对保险机构在承保、理赔特别是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惩戒约束措施;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安责险,尤其在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服务费用管理使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履行监管责任等方面规范操作,防止垄断安责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安责险,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国安责险发展实际,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会同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业务司局,在深入调研、充分沟通论证和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过程

      《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自2021年9月开始启动,历经前期调研、研究讨论、拟定修订稿、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阶段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共计20余轮次修改。在这期间,针对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先后深入云南、四川、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开展现场调研,听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机构、投保企业等各层面的意见建议;组织全国32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召开安全生产相关经济政策研究座谈会,就安责险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方面的主要问题,与各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主要保险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了座谈交流;就《实施办法》修订内容征求了各省(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部分保险机构以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司局召开安责险实施办法修订座谈会,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今年以来,组织部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总部进行了座谈交流;继续与金融监管总局就事故预防服务要求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等核心关键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交通运输部就交叉险种关系处理、实施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最终达成一致,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6章48条,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此次修订注重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新要求,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强化问题导向,吸收了最新实践成果,借鉴了国外有益经验,突出强调和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强化安责险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相比于现行《实施办法》,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细化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明确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部门合力;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对应职责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制定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办法或细则,以确保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了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机制。

      针对目前安责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较为严重,且部分安责险产品保障范围不全、保险额度不够、不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等问题,增加了产品和费率有关要求。其中,产品方面,明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费率方面,考虑到各地区、各行业企业风险情况差异较大,赋予了地方灵活调整费率的自主权,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并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主要的费率调整因子,包括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

三是强化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

      明确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为了强化安责险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专门增加“事故预防”章节,要求事故预防服务应当覆盖所有被保险人;就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人员管理、费用管理、服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细化规范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原则上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并确保专款专用;明确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职责。

四是完善了监督约束机制。

      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受委托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人员在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若干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以确保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为安责险制度全面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应急管理部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针对各方反映较多的异地投保问题,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属地监管。

五是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

      针对近年部分地区出现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进一步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或违规插手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安责险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六是细化明确了投保的具体范围。

      对于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明确了具体含义,细化了投保企业类型,为地方组织推动投保和有关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